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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需付款代通知金的狀況都有哪些?
2021-12-06 16:30
代通知金是因為公司的緣故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付款給員工去除賠償費的一部分額度,可是并并不是只需員工和公司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就要付款代通知金。那麼,企業無需付款代通知金的狀況都有哪些?我融合有關法律法規,為各位解釋如下所示:
一、《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單位需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多樣,但可用代通知金方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卻僅有3種。該法第40條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經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勞動者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此外,不論是公司單位過錯性解雇員工,或是經濟性裁員,或是別的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均不必可用代通知金。
因而,有的員工在認為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并規定付款賠償費時,一并認為代通知金,這也是沒有法律規定的。
二、有關專業知識
裁人可用代通知金嗎
說白了的“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單位以附加付款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終止勞動合同而繳納的錢財。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公司單位僅有在下列三種狀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才很有可能付款“代通知金”:
(1)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2)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經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3)勞動者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裁人程序流程中并無付款“代通知金”的規定,公司單位不需要付款“代通知金”。
以上便是“企業無需付款代通知金的狀況都有哪些?”的實際回應,期待能對各位有些協助。如果有有關要求的朋友們可以用以上條文,融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判斷一下公司是不是必須付款為自己代通知金,假如必須付款,一切正常索取;假如不用,也不必蠻不講理,不法索取。不論是該付款的未付款,或是不應該付款的違反規定索取,全是在我國法律規定嚴禁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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