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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診療滿期被辭退合理合法嗎,員工請病假最多能請多長時間?
2021-11-24 16:26
一、員工診療滿期被辭退合理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要求: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受傷,在要求的診療滿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最先,用人公司應該給診療滿期的員工給予原職位,假如員工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則必須給員工另行安排工作中,員工依然不可以從業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則可以單方消除勞動合同書。
員工在診療滿期以后,假如再次遞交病假單,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超出要求醫療期仍不可以工作工作中的,用人公司可以按超出停產醫療期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
企業依照診療滿期消除員工的,最先理應付款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規范為工作中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標準工資,沒滿六個月的,付款大半個月的標準工資。
二、員工請病假最多能請多長時間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相關要求,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員工的病事假假日依據自己具體參與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下列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三個月;五年之上的為六個月。
2、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之上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六個月;五年之上十年下列的為九個月;十年之上十五年下列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下列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之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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