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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新冠疫情期內工作工資怎么發?
2021-11-02 16:48
一.員工在新冠疫情期內工作工資怎么發?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付款員工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薪資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員工不能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理應派發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本地相關要求實行。
對新式新冠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病人.疑是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防護醫治期內或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造成不可以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企業員工,公司理應視作給予一切正常工作,付款相對應的任務酬勞,并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防護醫治期內.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期內,不記入醫療期。在這段時間,工作合同到期的,各自延期至密切接觸期滿期.隔離期滿期或是政府部門采用的應對措施完畢。
對因肺炎疫情未立即返閩開工的員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公司能夠 優先選擇考慮到分配員工帶薪年休假。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內的薪水按相關要求實行。
公司因受非瘟危害造成企業經營艱難的,能夠 根據與員工協商一致采用調節薪酬.輪崗制度調休.減少施工時間等方法平穩崗位,盡可能不裁人或是少裁人。
二.員工感柒肺炎疫情企業能夠 解雇嗎?
不能,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可以解雇員工:
1.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轉崗前崗位健康體檢,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確診可能留驗期內的;
2.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以及因工受傷并被確定損失或是一部分失去工作工作能力的;
3.生病或是因工受傷,在要求的診療期間的;
4.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5.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五年,且距發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以前的文檔是將春節的時間增加到2月9日,因此2月9號以前就早已工作的,能夠 算加班工資,2月9號之后一切正常開工的這種公司,只需不違背當地政府要求的公司開工的時間,針對一切正常入崗的這種員工,跟以前沒暴發肺炎疫情的工資待遇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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