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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什么情況可代繳薪水,無端拖欠工資該怎么辦?
2021-10-20 16:10
一、用人公司什么情況可代繳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苛扣員工薪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
(一)用人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種社會發展保費;
(三)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收的贍養費、撫養費;
(四)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它雜費。第十八條要求,各個工作部門有權利監督用人公司工資支付的狀況。
因而,用人公司繳納員工的薪水務必要有法律規定的根據,不然將擔負不良不良影響。
用人公司無端亂扣員工薪水后,應當擔負怎樣的義務,在我國法律法規對于此事有相應要求,關鍵有:
二、用人公司無端拖欠工資該怎么辦
(一)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個人行為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補償金:1、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2、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的;3、小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要求: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及其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除在要求的時間內全款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要加發等同于薪水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個人行為之一的,應勒令支出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今按等同于付款員工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總數的一至五倍付款員工賠償費:
1、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2、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
3、小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4、消除勞務合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勒令用人公司付款員工經濟補償金按相關要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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