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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資應找什么組織能夠舉報?
2021-10-13 16:25
一、扣工資應找什么組織能夠舉報?
用人公司存有拖欠工資的個人行為,員工還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中隊)舉報、檢舉;還可以向勞動糾紛監察委員會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執行社會保障監督,執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宣傳策劃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催促用人公司貫徹落實;
(二)查驗用人公司遵循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狀況;
(三)審理對違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是章程的行為表現的檢舉、舉報;
(四)依規改正和依法查處違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是章程的個人行為。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對以下事宜執行社會保障監督:
(一)用人公司制訂內部社會保障管理制度的狀況;
(二)用人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務合同的狀況;
(三)用人公司遵循嚴禁應用臨時工要求的狀況;
(四)用人公司遵循女工和童工獨特勞動防護要求的狀況;
(五)用人公司遵循上班時間和歇息休假規定的狀況;
(六)用人公司付款員工薪水和實行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狀況;
(七)用人公司參與各類社保和交納社保費的狀況;
(八)職業分析組織、專業技能培訓學校和專業技能考核鑒定組織遵循國家相關職業分析、崗位技術培訓和專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范的狀況;
(九)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社會保障監督事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其它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 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是達到和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是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勞動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規定的外,能夠向法院提到起訴。
綜合性以上所講的,扣工資這類個人行為員工是有權利運用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需用人公司不發工資,那麼員工立即就可以到規范的機構開展舉報,在兩方商議不下去的情形下還能夠同時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訴訟公,讓法庭來得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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