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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員工規定提升薪水企業能夠 回絕續期而且不賠償嗎
2021-09-29 16:07
一、合同到期員工規定提升薪水企業能夠 回絕續期而且不賠償嗎
合同到期后員工規定提升薪水的,能夠 和用人公司商議處理。假如用人公司不同意的,能夠按原先承諾的薪水續期勞動合同書。如果不租約勞動合同書的要給與經濟補償金。
二、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書的停止】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工作終止合同:
(一)勞動合同書到期的;
(二)員工逐漸依規享有基礎養老金工資待遇的;
(三)員工身亡,或是被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公司被依規宣布破產的;
(五)用人公司被注銷企業營業執照、勒令關掉、撤消或是用人公司決策提早解體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金】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應該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二)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與員工協商一致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三)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四)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五)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協議訂立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停止勞動合同書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測算】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之上未滿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支出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政府發布的本區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者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根據我們的解析還可以了解,工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公司不續期的,要給與經濟補償金。因此員工要提升薪水,用人公司假如不同意的,能夠按原薪水與員工續約勞動合同書。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 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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