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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到期不會再續期,企業必須提早30天通告嗎?
2022-04-28 16:03
資詢:刑事辯護律師您好! 我和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書在08年12月底期滿,但企業今日通告我,將不會再和我續期勞動合同書,并允許賠付我一個月的經濟補償,1、租期為12月底,企業是不是應當在11月底前通告(最少提早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若企業未按照規定立即通告,是否可視企業違反規定并規定賠付呢?2、我進原企業是02年8月,迄今已6年多了,那麼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計算?(是不是應該是6個半個月左右),企業的計算方式是不是有錯?3、即使企業與我不再續簽合同,那麼年資(即第13個月的薪水)及其年終獎是不是也應當發送給我呢?4、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計算,是不是簡易的測算為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或是一個月的總金額薪水(企業的標準工資分成標準工資 全勤獎 一般加班加點 雙休日加班加點)?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書到期,被告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書,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申請辦理續簽辦理手續。因公司單位的緣故未辦停止或是續簽勞動合同書辦理手續,員工再次在該公司單位工作中,產生事實勞動關系的,視作勞動合同書的再次執行。
公司單位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理應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內為員工出示消除或是停止事實勞動關系的合理證實。員工可以憑合理證明文件,立即申請辦理下崗登記。你也就可以領到下崗保證金。
假如你的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工作合同到期企業不續期理應提早30天通告,那麼企業只提早一周通告是毀約了,應依照承諾付款你合同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薪。假如勞動合同書中沒有承諾,那企業可以不提早通告,由于法律法規并沒要求工作合同到期前彼此務必提早通告。
依據勞動法的要求,此方法實施之日續存的勞動合同書在此方法實施后取消或是停止,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理應付款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此方法實施之日起測算;此方法實施前依照那時候相關要求,公司單位應該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依照那時候相關要求實行。假如企業不續簽或是要減薪續簽而你沒續簽的都需要付款你一個月薪的經濟補償。企業不付款經濟補償的可以向本地勞動局投訴,依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因而,你盡管在該企業工作中了6年多了,合同到期后,企業只需要付款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而不是六個半個月左右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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