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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賠償金的要求是如何
2021-09-26 16:00
在絕大部分人新員工入職以后,便會看到有的企業不僅只能與你簽署勞動合同書,有的企業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會繼續與你簽署有關的競業協議協議書與保密協議,而在競業協議協議書中也會承諾有關的賠償金,那麼接下來就跟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競業協議賠償金的要求是如何及其有關情況的解釋吧!
一、競業協議賠償金的要求是如何
針對應付款是多少的賠償花費,依據每一個員工和用人公司狀況不一樣而不一樣,法律法規上都沒有確定的金額規范。結合實際,一般能夠 依照上一本年度年薪的1/2或是2/3。賠償費的付款方式能夠 一次結清,還可以分次結清,能夠 在在職人員時計付,還可以辭職時計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一7條要求:競業協議協議書承諾的賠償費按年測算不能低于該員工離去公司前最后一個本年度從該公司得到的酬勞總金額的2/3。
競業協議協議書沒有承諾賠償費的,賠償費依照前述規定的最低水平測算。珠海市相關規章要求:公司與員工承諾市場競爭限定的,在市場競爭限定期內應該依照承諾向員工付款賠償費;沒有承諾的,年賠償費不可小于該員工辭職前一年從該公司得到的年酬勞的1/2。
二、商業機密維護與競業協議關聯是如何《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規章制度,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機密維護機制的一種有利填補,彼此之間有相同之處,即基本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保養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但也出現差異的地區:一是競業協議規章制度能有效的避免員工從業競業主題活動而隱型侵害商業機密,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機密維護規章制度則無法合理化解這一難題。二是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不可以根據綜合執法方式給予依法查處。可是員工顯著違反規定侵害商業機密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 根據綜合執法方式給予依法查處。三是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用人公司只有根據關于勞動仲裁解決方式保護自己利益,即先訴訟、后起訴;而員工顯著違背用人公司有關傳統商業機密的規定侵害商業機密的,用人公司只有根據是民事訴訟方式尋找賠付。
三、脫密期與竟業條文的差異性有什么竟業條文也是用人公司傳統自身的商業機密的一種對策,即用人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書或保密協議,承諾員工在辭職后 的一段時間內不獲得與該用人公司具備競爭力的公司工作中。這也是確保商業機密不被競爭者得知的一個方式 。在這類運營模式下,員工在竟業期限內并不是用人公司的員工,其與勞動部門中間的勞動合同書早已結束或消除。
竟業責任的依據取決于勞動合同書中的并未失靈的保密條款或再行簽署的保密協議。可是在脫密期內,員工 與勞動部門中間的勞動合同書并沒有消除,勞務關系依然存有,員工也仍須遵循用人公司的諸多管理制度,僅僅須離去能觸及到商業機密的單位。這也是兩種制度的差別所屬。
見到這兒,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應的基礎知識信息了,競業協議的賠償金的承諾,是由于員工執行好啦其所承諾的責任,而這也是企業在另一方履行合同后,所一定要支出的,好啦上述便是競業協議賠償金的要求是什么樣的相關內容,假如你也有疑惑,能夠 了解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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