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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協議書未承諾賠償金是不是合理
2021-09-23 16:34
用人公司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一般都是在勞動合同書、專利權支配權所屬協議書或技術性保密協議中簽署承諾的竟業條文。那麼竟業協議書未承諾賠償金是不是合理?承諾竟業的常見問題有什么?對于這一些難題我為您詳解,期待對你有一定的協助。
一、竟業協議書未承諾賠償金是不是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要求,竟業賠償金未承諾,可根據彼此填補承諾及其可用法律規定賠償規范定義彼此權利與義務。許多員工都是有那樣的誤會,覺得"竟業賠償金"是竟業協議書的常備條文,未承諾竟業賠償金清除了職工的利益,應評定失效。
不隨便否認竟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其本質意義是因為根據保持競業協議法律效力來維護公司專利權。
二、承諾竟業的常見問題1、竟業是用人公司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書、專利權支配權所屬協議書或技術性保密協議中承諾的竟業條文,即員工在停止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期內不能在生產制造同行業、運營相同業務流程或有別的競爭關系的用人公司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限定時間由被告方事前承諾,但不能超出二年。
2、竟業條文在勞動合同書中為延遲時間起效條文,也就是勞動合同書的別的條文法律法規約束結束后,該條文逐漸起效。
3、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竟業條文的,務必與此同時承諾經濟補償金的內容。用人公司應該在停止或消除員工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規范、金額由被告方自己承諾。
4、在承諾竟業條文時理應與此同時承諾詳細的合同違約責任的負責形式和內容,但不可再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提早通告期。
5、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三、勞動合同書中公司沒有承諾竟業的風險性1、競業協議限定限期承諾超出2年的,歸屬于違反規定承諾,存有承諾失效的風險性;
2、用人公司通常忽略簽署竟業協議書后對員工付款相對應溢價增資,不結算其他花費,起不上竟業的真實功效;
3、簽署竟業協議書危害員工有關支配權的風險性。
之上便是“竟業協議書未承諾賠償金是不是合理”的所有內容,竟業條文在勞動合同書中為延遲時間起效條文,也就是勞動合同書的別的條文法律法規約束結束后,該條文逐漸起效。假如你也有別的的法律問題,熱烈歡迎資詢,大家也有專業性的律所為您帶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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