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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是不是應執行競業協議責任
2021-09-22 16:15
被告張某同汽車企業簽署了勞動合同書與領域保密協議,之后被告因事消除勞動合同書后,任職于另一家汽車企業,這讓原本的汽車工業產很不滿意,規定被告付款合同違約金,但這個汽車企業卻忽視了此外一個關鍵點,簽署勞務合同時假如要求了競業協議責任,就務必要向他人付款競業協議賠償金。
被告張某系汽車工業領域的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把握一定的車輛安裝技術性。2009年1月,汽車企業聘請張某為我廠的技術工程師,彼此簽署了勞動合同書,與此同時簽署了《保密協議》一份,承諾被告對上訴人的保密信息承擔信息保密責任,被告服務承諾在其從上訴人處辭職2年內,不可在與上訴人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就職或牟取權益。如被告違背之上條文,上訴人有權利規定被告付款合同違約金三十萬元。在該《保密協議》中未承諾A汽車企業向張某付款賠償金。2010年3月,張某以家務事為由明確提出與A汽車企業消除勞動合同書,經彼此商議消除勞動合同書。2010年5月,A汽車企業獲知,張某與同省的B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書。A汽車企業即向法庭提起訴訟,規定訴請消除張某與B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聘任合同,并規定張某付款合同違約金三十萬元。
淄川人民法院覺得,張某與汽車企業簽署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合理合法合理,彼此當時人均應嚴苛執行分別的責任。汽車企業未向張某付款競業協議賠償金,汽車企業規定張某執行競業協議責任,并付款合同違約金于法無據,由此做出一審判決:張某與汽車企業簽署的《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中承諾的張某的競業協議條文合理,但張某不用執行彼此協議書中承諾的競業限制責任,并駁回申訴了汽車企業的所有訴請。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起訴。
大法官覺得,此案中異議的重點是,張某是不是應該執行競業協議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競業協議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嚴禁限定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以上法律的原意即開設員工的競業限制責任的與此同時,規定用人公司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這也是均衡員工和公司中間的權益,維護公司恰當的商業機密和市場競爭力,維護保養員工享受工作和自主擇業的支配權。融合此案,假如A汽車企業規定張某執行競業協議責任,應向張某付款競業協議賠償金,假如汽車企業沒有付款對應的賠償費,張某可以不執行此責任。世界上沒有無責任的支配權,都沒有無支配權的責任,權利義務具備對等性。一裁定具備十分充分的提升實際意義,合乎如今的法律核心理念。裁定在關鍵點上展現了法律的原意,維護保養了職工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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