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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與竟業協議書引起的異議
2021-09-22 16:15
案件回看
2011年3月,某商貿公司向已辭職的設計部門員工甲傳出了催告函,說其觸犯了與企業簽署的《員工傳統商業機密與竟業協議書》,在同行的另一家商貿公司就職室內設計師,規定其遵循協議書,不然按承諾規定賠付已付款的賠償金的5倍。該員工收到催告函后向所屬的企業離職,并將原商貿公司告到仲裁委,規定其付款傳統商業機密和竟業的賠償金。融合此案探討法律法規對這些方面的要求及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和彼此合同違約責任的難題。
刑事辯護律師觀點
廣東省華譽法律事務所鄭賢春刑事辯護律師剖析覺得:伴隨著公司的經營規模持續發展趨勢,人才理念逐漸獲得重視,可以說將來是基礎知識的市場競爭,自主創新的市場競爭,最后一定會反映在專業人才的競爭力上。因此許多公司在專業人才的選撥、塑造和辭職左右足了時間。
怎樣定義此案中的商業機密呢?依據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0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商業機密具備不以群眾所悉知、能為產權人產生權益、具備應用性;經產權人實行了保密措施的特點。根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中抽象性的例舉技術性數據和運營信息內容,包含設計方案、程序流程、商品秘方、加工工藝、做法、管理方法技巧、客戶信息等信息內容。
此外一個定義是竟業,對于此事在《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中要求了竟業的目標和范疇、限期與經濟補償金、合同違約責任,因而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員工準則及管理制度、消除勞務關系的合同中承諾竟業的責任。
員工違背承諾去公布、應用或是準許別人應用商業機密的,要承當合同違約責任,對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理應依照法律規定承當承擔責任。結合實際,非常少有公司在信息保密合同書和條文中承諾信息保密花費,現階段并沒有確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向擔負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付款信息保密費,但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公司向員工執行了付款信息保密費的責任,就會有專利申請權其執行保守秘密的責任,不然,這類承諾便會顯失公平,在產生異議后,員工以公司應該付款信息保密花費做為抗辯的原因,公司收益的保護便會打折。相對而言,針對承擔竟業責任的員工而言,公司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是法律規定的責任,付款的方式和規范能夠 承諾,一般是消除或停止事實勞動關系后,在承諾的竟業限期按月付款,自然公司能夠 一次性計付。那在職人員期內和員工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一部分中包括了竟業的賠償,是不是行得通?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書中也要遵循合同書的意思自治標準,只需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是還可以的,其賠償在工資單里能有重點相匹配,員工對于此事也是十分知情人的。這類承諾是合乎法律法規,應獲得法律法規的適用。
但在實際中,大部分公司給予竟業合同書時通常并沒有確立承諾要付款賠償,換句話說沒有付款賠償。那麼這類協議書是不是失效呢?實踐活動中觀點不一樣,有的覺得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標準,危害了員工權益考慮,理應失效;也有些人說歸屬于顯失公平,在一年內能夠 撤消。
此案中,甲并不可以由于某商貿公司沒有立即付款賠償費而不會受到竟業條文的管束,自然公司若不付款經濟補償金,違背了法律規定和承諾的責任,員工還可以以訴訟的方法要求付款,若不通過相對應的程序流程要求救助可視作員工舍棄支配權。那樣有助于均衡彼此的權益,能夠 擔負自己的合同違約責任,不可以簡便的市場定位為協議書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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