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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賠償金規范的要求
2021-09-17 15:48
上海勞動合同書規章第十六條 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責任的員工,勞動合同書被告方還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竟業條文,并承諾在停止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竟業的范疇僅限員工在離去用人公司一定期內不可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與原用人公司有競爭力的業務流程。竟業的時間由勞動合同書被告方承諾,最多不超過三年,但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明文規定的以外。
勞動合同書兩方當時人承諾竟業的,不可再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提早通告期。
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浙江省有相關的規范
《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本年度賠償費按終止合同前最后一個本年度該有關工作人員從產權人住所得到酬勞總金額的三分之二測算
第十四條 竟業協議書承諾的竟業限期最多不能超出三年。
竟業協議書沒有承諾時間的,竟業的時限為三年。
第十五條 竟業賠償費的規范由支配權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商議明確。沒有明確的,本年度賠償費按終止合同前最后一個本年度該有關工作人員從產權人住所得到酬勞總金額的三分之二測算。
第十六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竟業協議書停止:
(一)竟業限期期滿的;
(二)該商業秘密早已公布的;
(三)依規或是協議書彼此承諾停止的其它情況。
協議書彼此還可以承諾,產權人違背協議書承諾不付款或是無書面通知托欠賠償費,或是產權人違反規定、毀約消除與有關工作人員合同書的,竟業協議書自主停止。
北京市沒有有關規范
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用人公司與把握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商業機密相關事宜時,能夠 承諾在工作終止合同前或該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時間段內(不超過六個月),調節其崗位,變動勞動合同書中相關內容;用人公司也可要求把握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停止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期內(不超過三年),不獲得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但用人公司理應給與該員工一定額度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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