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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期員工要付款賠償費
2021-09-16 16:38
小趙2007年5月進到北京中關村一家高新科技公司工作中,從業程序開發工作中,工作合同期限為2年。企業與小趙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小趙辭職后三年內不獲得與企業市場競爭的公司工作中,竟業賠償金的額度由彼此在辭職時商議明確。2009年5月工作合同到期后,小趙決策換一家企業工作中。在申請辦理交接工作時,企業口頭上告知小趙,不用執行竟業責任,企業都不向其付款竟業賠償金。
2009年9月,企業忽然接到海淀區勞動仲裁聯合會的開庭審理通告,小趙規定企業付款竟業賠償金,每個月金額為其辭職前12個月平均收入的50%。企業接到訴訟申請辦理的次日,再度以加急快遞的方式書面形式告之小趙不用執行竟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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