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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競業協議的法律法規
2021-09-16 16:38
法律規定競業協議的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競業協議關鍵指的是企業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中外合作公司經理、總經理、合伙制企業合作伙伴、國企執行董事、主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理應遵循的競業協議要求。有關法律法規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公司法》
第七十條 國有控股企業的老總、副總經理、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沒經國有資產處置監管組織允許,不可在別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或是別的社會經濟機構做兼職。
第一百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公司監事、高級管理者理應遵循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章程,對企業承擔忠誠責任和勤懇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不可有以下個人行為:
(五)沒經股東大會或是股東會允許,運用職位便捷給自己或是其他人牟取歸屬于企業的商機,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與所就職企業相同的業務流程;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違背前述要求所得的的收益應該歸企業全部。”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第三項 經理或副總不可擔任別的社會經濟結構的負責人或副總,不可參加別的社會經濟機構對本公司的行業市場競爭。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作伙伴不可直營或是同別人聯合經營與本合伙制企業相竟爭的業務流程。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能夠直營或是同別人聯合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公司相竟爭的業務流程;可是,合伙協議另有承諾的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制企業、公司的執行董事、主管運用職位便捷,自身運營或是為別人運營和它所就職企業、公司類似的運營,獲得不法權益,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內刑期或是拘留,處以或是單罰款;金額非常很大的,處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罰款。
《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的管理人員理應遵循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各類業務流程管理的要求,不可有以下個人行為:
(一)運用職位上的便捷,索要、貪污受賄或是違背國家規定私收各種各樣理由的采購回扣、服務費;
(二)運用職位上的便捷,受賄、侵吞、侵吞行內或是用戶的資產;
(三)違規徇私向家屬、盆友放貸或是給予貸款擔保;
(四)在其它社會經濟機構做兼職;
(五)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業務流程管理要求的其它個人行為。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依據企業和整體公司股東的較大權益,忠誠、誠實守信、勤懇地做好本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確保有充足的時長和活力執行其應負的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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