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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竟業協議書 談何執行竟業責任
2021-09-15 16:24
王某于2008年4月1日進到蒙陰縣某公司從業技術性設計方案工作中,與此同時彼此簽署了歷時2年的勞動合同書。2010年3月,勞動合同書即將期滿時,與該企業有競爭力的另一家企業以高薪職位聘用王某。合同到期后,王某遂向原企業明確提出不會再繼簽勞動合同書,但是原企業拒絕了王某的規定。王某覺得原企業沒有權利干預他的隨意就業,因此便到高薪職位聘用他的另一家公司上班。原企業向本地勞務糾紛監察委員會提交申請,規定王某付款合同違約金,并執行一定限期的竟業責任。
仲裁委經審判覺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此案中,王某原先所屬的企業與劉某簽署的勞務合同中未簽訂竟業條文,彼此也未簽署竟業協議書,工作合同到期后又未簽署有關協議書,因此王某不辜負有竟業責任,王某原先所屬的企業不可以限定王某到與之有競爭力的企業就職。仲裁委遂做出了對該企業的投訴要求不予以適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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