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掙外快”不應該挖公司墻腳
2021-09-13 16:34
“就由于開一家老小五金店,企業就非要辭退我不能,這是否太過分了!”
鄧某是當地一家標件制造業企業的老員工,實際工作任務是市場銷售。十幾年來,該公司經濟效益一直不大好,全企業左右薪水廣泛很低,業務員的薪水與銷售業績立即掛勾,有時一個月交易量不上一筆買賣,只拿四五百元的薪水。鄧某說,因為薪水太低,兩年前他租賃親朋好友的商鋪,在距離單位2個站的位置開家小五金店鋪。伴隨著項目的進行,小商店的每人必備不足用了,因此他找來幾個朋友幫助。
小商店的買賣一切正常運營著。工廠那里,除開鄧某請了假期外,給他們打工賺錢的別的員工都隔三差五地去企業照面。雖然鄧某開實體店的事是隱秘的,可沒有不通風的墻,這事情或是被廠領導干部知道。2021年元旦節后,廠領導干部找楊交談,彼此話不投機半句多,兩三句便說呲了,企業選擇將他開除,原因是他把企業的大部分用戶都撬離開了,比較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經濟效益。
俗話說得好“講話聽聲,嗩吶鑼鼓聽音”,鄧某在與新聞記者的溝通交流中無意間離開了嘴,認可他開的說白了“小五金店鋪”事實上是賣標件的。“假如我猜得非常好,你的商店大約是搶了你們企業的買賣了吧?”
“有那么點兒吧……”楊支支吾吾道。既認可“有那么點兒”,事實上就不單單是有“那么點兒”的現象了!
北京藍鵬法律事務所馬國華刑事辯護律師強調:“沒經公司允許,在職人員期內不可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與公司類似的領域,這也是對諸多知識產權侵權個人行為的歸納。”理論的競業協議,做為法律法規上的一項規章制度,并不僅僅僅限于商業機密的維護,它指的是對指定的運營個人行為具備競爭力的特殊個人行為進行嚴禁的規章制度。在職人員期間的競業協議,從競業協議的定義看來,競業協議規定員工在職員工不可在與本公司有類似市場競爭業務流程的公司中做兼職,更不可給自己或其他人權益爭奪本公司的顧客,及其不可誘惑別的員工與自身一起辭職。
對比員工鄧某的個人行為,企業辭退他,僅僅一般消除其勞動合同書關聯,應當說成一種政紀處分,并沒有限定其將來再次運營原業務流程,應當說對他現已十分客套。倒是鄧某,該從這當中汲取教訓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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