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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薪水亂扣該怎么辦?
2021-08-31 16:28
一、辭職后薪水亂扣該怎么辦?
辭職后薪水亂扣的情形下,能夠根據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的形式給予處理。員工依規終止合同,用人公司拖欠工資,可向勞動監察舉報,還可以申請辦理關于勞動仲裁訴訟。薪水是用人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勞動合同書承諾,以多種方式付款給員工的薪資酬勞。依據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要求,員工依規終止合同,用人公司應該在終止合同時一次性按出勤率付清薪水,用人公司拖欠工資的,員工還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還可以申請辦理關于勞動仲裁訴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要求,用人公司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能夠向勞動監察舉報,勞動監察理應審理,并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按托欠信用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付款賠償費。
二、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付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九條用人公司違背國家規定,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或是托欠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的,員工還可以向工作行政機關舉報,工作行政機關理應依法辦理。
第五十一條被告方對產生法律認可的民事調解書、裁決書,理應按照要求的時間執行。一方被告方超期不承擔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夠按照民訴法的相關要求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申報的人民檢察院應該依規實行。
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要求,假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在消除勞務合同時與員工就薪資待遇等有關情形開展清算,并對個人社保狀況完成表明。假如用人公司存有亂扣員工薪資待遇的狀況,員工能夠依規向勞動仲裁組織申請辦理勞動仲裁來處理有關異議,以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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