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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
2021-08-31 16:28
一、南京市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
1、測算加班費時,日薪水按人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換算,鐘頭薪水則在日薪水的根基上再除于8鐘頭。即:
節假日日加班費=加班費的測算數量÷21.75×300%
歇息日加班費=加班費的測算數量÷21.75×200%
一切正常工作中日加班費=加班費的測算數量÷2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費,則以日加班費除于8鐘頭。
2、在明確加班費的測算數量時,勞動合同書對加班加點基數有確立承諾的,按承諾的規范明確。但加班費的測算數量不可少于當地基本工資規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公司理應嚴格遵守勞動定額規范,不可逼迫或是變向逼迫員工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的,理應依照國家相關要求向職工付款加班工資。
二、如何計算不一樣狀況下的加班工資?
明確了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后,還需要區別不一樣狀況,才可以精確測算出加班工資,實踐活動使用中實際要掌握以下幾個方面:
1、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的加班費計算。依照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1)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2)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3)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2、綜合性測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依照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要求,經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時間工時制度的公司,在整體測算時間內的總具體上班時間不可高于總標準規定上班時間,超出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一款的要求付款薪資酬勞,在其中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按《勞動法》第44第三款的要求付款薪資酬勞。并且,增加上班時間的時數均值每月不可超出48小時。
3、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加班工資的測算。一般狀況下,經準許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公司不用付款加班工資。可是應該留意,用人公司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依然理應依照不少于自己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加班工資。
4、推行計時工資規章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勞動部門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綜合性以上所講的,加班費針對大家員工來講是非常關鍵的,并且不一樣過程中的加班加點所給的加班工資便會不一樣,因而,我們在加班加點以前還要和用人公司商議好,務必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議來,那樣大家的收益才會得到確保,進而不容易造成各種各樣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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