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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老總能否扣工資
2021-08-17 16:52
員工辭職老總能否扣工資
在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公司不可無端亂扣員工的薪水,假如員工沒有給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員工辭職時不可以亂扣員工薪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一、什么情況企業能夠扣工資
匯總社會保障部施行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下列情況為用人公司扣除薪水的書面通知:
(1)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壓力的社會發展保費及個人公積金;
(3)人民法院裁判員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4)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文規定的;
(5)用人公司依規制訂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
(6)公司職工薪酬與經濟收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務必下幅的;
(7)因員工請事假等相對應減發放工資;
(8)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二、工作合同到期企業不繼簽賠付
1.工作年限經濟補償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書滿期的狀況下,合同書合理合法停止(參照《勞動》第四十四條)。而這類狀況又正好合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要求:“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 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因而,用人公司理應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要求依規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說來主要是“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2.賠償費
而對于一些工作企業躲避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的,在我國法律法規也作了相對應的強行性的賠付要求。這關鍵常見于第八十五條中對于用人公司“消除或是,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在我國法律法規還做出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的要求。
3.代通知金
工作合同到期,不管繼簽或是不繼簽,用人公司都必須提早30天通告員工。假如用人公司沒有提早通告,員工有權利規定用人公司付款一個月的薪水做為代通知金。
此外,假如企業在沒有立即繼簽而再次保持勞務關系(超出一個月)的,則歸屬于未簽勞動合同書,員工還能夠規定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參照第八十二條)。
必須填補的一點是,上文提及的法律規定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因而,有關的經濟補償金也理應由該法實施之日起測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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