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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款加班費違反規定嗎?應當付款是多少?
2021-03-12 14:24
公司員工在非上班時間工作歸屬于加班加點個人行為,公司應當向職工付款加班費或相對的補助,那麼不付款加班費違反規定嗎?應當付款是多少?公司職工福利服務平臺將在文中中為您作權威性解釋。
一、不付款加班費屬違反規定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2.《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6號)要求,日薪水=月薪規范÷21.75
3.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要求, 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勞動者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二、職工怎樣消費者維權
用人公司不給加班工資,員工能夠打電話給勞動監察中隊,讓她們來依法查處,勞動者中隊來人時,員工積極去檢舉,規定勞動者中隊作詢問筆錄,那樣最少你能證實你在這里工作中過,對于工作中了是多少時間,可以用“證明責任顛倒”的標準,在訴訟或起訴時由用人公司出示,由于每一個人到一個地區工作中都應當填好入職表。那樣也就證實了你的上班時間,發放工資你也要簽名,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公司出示,這就證實了你每個月的收益情況。
當職工加班加點的客觀事實存有,而公司拒不付款其相對的加班工資用歸屬于違紀行為,那麼職工能夠根據向本地勞動監察中隊檢舉,根據其監管查清公司存有托欠職工加班加點酬勞的個人行為確鑿,則可追究其公司違反規定義務,另外職工能夠根據資詢公司職工福利服務平臺網技術專業律師團,得到技術專業的法律法規消費者維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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