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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我省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2021-08-12 15:21
(一)2002年我省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調節為:一類5十元/月;二類450元/月;三類40零元/月;四類36零元/月;五類330元/月;六類300元/月;七類28零元/月。
深圳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實行。
(二)各市區可依據本地域的具體情況,從以上規范中選中1至兩個規范,由地市級之上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展發布實行,與此同時報省社會保障廳辦理備案。
(三)全國各地在發布本地域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時,可將月標準工資依規換算為周、日、鐘頭標準工資發布。
(四)全國各地要嚴格遵守《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進一步確保員工的合法權利。
(五)調節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2002年11月1日起實行。
[詳細廣東社會保障廳《轉發省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2002年11月12日粵勞社[2002]2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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