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節北京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通告
2021-08-11 16:14
京勞社資發[2008]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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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區、縣工作和勞動保障局、人力資源局、各人民團體人事科,中間、軍隊在京相關企業及各種企、機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十屆三次紀委工作報告,進一步確保員工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員的基本上日常生活,維護保養北京首都社會穩定,推動經濟,融合本市具體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準許,對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范開展調節?,F將相關難題通告以下:
一、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由每鐘頭不少于4.36元、每月不少于730元,提升到每鐘頭不少于4.6元、每月不少于80零元。 以下新項目不當作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構成部分,用人公司應按照規定再行付款:
(一)員工本人應交納的各類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二)員工在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標準下的補貼;
(三)員工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加一點薪水。
二、非全日制從業者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由8.7元/鐘頭提升到9.6元/鐘頭;非全日制從業者法定節假日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由二十元/鐘頭提升到2兩元/鐘頭。 之上規范包含用人公司及員工自己應交納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
三、推行計時工資方式的公司,要根據公平商議有效明確勞動定額和記件價格,確保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下,勞動所得薪水不少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四、生產運營一切正常、經濟收益穩步增長的公司,正常情況下應高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給予工作的薪水;因生產運營艱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全體人員員工或一部分職位員工薪水的,理應根據薪水團體商議明確或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探討根據。
五、以上各類規范適用當地各種企、機關事業單位。
六、本通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實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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