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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對轉崗減薪的要求是啥
2021-08-10 16:03
勞動合同書對轉崗減薪的要求是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變動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變動后的工作合同范本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這也代表著,在勞動合同書沒有特殊規定的狀況下,調節職位做為合同變更的關鍵內容,須達到2個前提條件:1、彼此協商一致;2、采用書面通知。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公司若沒有歷經協商一致而單方面轉崗,員工有權利回絕。勞動合同書理應按原承諾再次執行。
勞動合同書要求“可依據必須開展轉崗”是不是合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書,理應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平自行、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依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具備約束,用人公司與員工理應執行勞動合同書承諾的責任。這代表著,倘若合同書承諾“可依據必須對員工職位開展調節”,理應了解為彼此真實的意思表明。工作合同文本具備拘束力,彼此均應執行。
縱使這般,合同書的承諾也并不意味著公司可隨便開展單方面轉崗,在實際操作職位調節時,公司仍然理應遵循下列標準:
1、調節職位務必具備充足的合理化,調節后的職位與調節前的職位應該有一定的關系,例如把銷售總監調節為銷售經理能夠評定為有效的,而把財務主管調節到市場銷售職位則很有可能缺乏合理化。
2、員工被轉崗后能擔任新的工作中,如果不具有適任工作能力,用人公司還理應承擔教育培訓,以使員工能融入新的崗位。
3、調節前要執行必需的告之和表述責任,保證合情合理(留意保存直接證據)。
被企業轉崗減薪要消費者維權最好是有刑事辯護律師在一旁協助,能夠來找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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