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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薪轉崗的賠償是啥
2021-08-10 16:03
減薪轉崗的賠償是啥
租期內員工不同意轉崗減薪的能夠終止合同,規定企業付款經濟補償,依照參加工作時間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的薪水,滿6個月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賠償一個月薪水;不滿意6個月的賠償大半個月的薪水。
勞動合同書要求“可依據必須開展轉崗”是不是合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書,理應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平自行、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依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具備約束,用人公司與員工理應執行勞動合同書承諾的責任。這代表著,倘若合同書承諾“可依據必須對員工職位開展調節”,理應了解為彼此真實的意思表明。工作合同文本具備拘束力,彼此均應執行。
縱使這般,合同書的承諾也并不意味著公司可隨便開展單方面轉崗,在實際操作職位調節時,公司仍然理應遵循下列標準:
1、調節職位務必具備充足的合理化,調節后的職位與調節前的職位應該有一定的關系,例如把銷售總監調節為銷售經理能夠評定為有效的,而把財務主管調節到市場銷售職位則很有可能缺乏合理化。
2、員工被轉崗后能擔任新的工作中,如果不具有適任工作能力,用人公司還理應承擔教育培訓,以使員工能融入新的崗位。
3、調節前要執行必需的告之和表述責任,保證合情合理(留意保存直接證據)。
如果你有沒有什么搞不懂的地區,何不向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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