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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金發過!不然多交稅!
2021-03-05 13:53
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金發過!不然多交稅!
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宣布執行。新個稅法改動的一大關鍵點,便是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劃入綜合所得,采用“年”度測算收益的方法。因而,做為全“年”收益的年終獎金,一樣會劃入本年度綜合性測算。
如今早已十一月了,針對還沒有派發年終獎金的公司,最好是在2019年1月1日前開展年終獎發放哦~
01
2019年以前派發年終獎金或將更劃得來
一樣是24000元的年終獎金(不考慮到本月工資薪金所得的狀況下),2020年10-12月份派發和2020年派發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差別太大!
狀況一:若是2020年10-12月份派發
將年終獎金的記稅個人所得除于12個月,獲得分月平均值后,以這一測算獲得的平均值去查稅率表尋找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24000*3%-0=720元
狀況二:若是2019年派發
個人所得稅=24000*20%-1410=339零元
相距2670元
提議:
1、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派發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是不是能夠執行國稅發【200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必須看現行政策轉變。這時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早已進到綜合性與歸類緊密結合的新稅收制度;
2、2018年度的年終獎金盡可能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派發,由于若是放到2019年度,便會與2019年度的別的綜合所得一起列入本年度個人所得,會進一步提高本期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也就是說
2018年度年終獎金,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派發,能夠除于12,平攤到每個月各自測算征收率,而且不記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派發,不可以除于12分分攤每個月各自測算征收率,應記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拼繳稅。
02
2018年早已發表年終獎金的留意:
年終獎金一年只容許選用一次!
2018年度早已發表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公司:在一個繳稅本年度內,對每一個本人經營者,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繳個人所得稅方式只容許選用一次(國稅發〔2005〕9號文件)
對于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繳個人所得稅方式是不是存有確實不清楚,2018年都還沒發表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公司,一定要好好珍惜“只容許選用一次”的機遇,過時不候。
03
多發性一元錢,
年終獎金很有可能多繳個人所得稅8.八萬元的!
為什么是多發性一元,就多交納那麼好幾個稅呢?一表盡知!
可用5000元新的花費規范和新的稅率表的年終獎金“坑”表以下:
附新版本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04
個稅計算器
針對個人所得稅的測算
你是不是早已游刃有余?
——
“邦芒個稅計算器”
閃光點一:一鍵算清新個稅
鍵入稅前工資 一鍵測算
閃光點二:推算稅前工資
鍵入稅后工資 推算稅前
閃光點三:私人信息完全保密
壓根不必擔心薪水泄漏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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