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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按勞動合同法給加班工資員工舉報企業該怎么處理
2021-07-06 16:23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我國地區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第三條處理關于勞動仲裁,理應依據客觀事實,遵照合理合法、公平、立即、主要協商的標準,依規維護被告方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員工能夠與用人公司商議,還可以請公會或是第三方一同與用人公司商議,達到和解書。
第五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肯商議、商議不了或是達到和解書后不執行的,能夠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是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執行的,能夠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除此方法另有要求的外,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大伙兒假如意識到自身的合法權利遭受損害,應當立即搜集直接證據來向相關部門舉報。之上便是有關這種難題的回答,期待對大伙兒有協助。假如您必須有關這些方面的協助,給予在線律師服務咨詢,歡迎你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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