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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是不是能夠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2021-06-30 16:20
【實例】
小趙與上海市某公司簽署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書,承諾實習期二個月,實習期內薪水一千元,待實習期滿轉正定級后,宣布薪水1500元。簽署勞動合同書后,小趙在企業工作中了一個月后,企業以小趙工作業績不符錄取標準為由消除了其勞動合同書,小趙覺得企業給其的試用期工資小于法律法規,向工作仲裁委明確提出投訴,仲裁委員會以員工試用期工資不可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為由,裁定企業發放小趙試用期工資差值并加發25%的經濟補償。
【夏燕峰刑事辯護律師剖析】
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或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上班時間內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下,用人公司依規應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要求,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的80%或是不可小于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80%,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此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要求,員工與用人公司產生勞務關系后,在使用、見習期期內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用人公司付款的薪水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用人公司付款實習期員工的薪水小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要在補充小于規范一部分的與此同時,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25%的賠償金。因而在本實例中,工作仲裁委適用了小趙的要求,并給加發了25%的經濟補償。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的80%或是不可小于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80%,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十一、員工與用人公司產生勞務關系后,在使用、見習期期內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用人公司付款的薪水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二十一、用人公司付款員工薪水小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要在補充小于規范一部分的與此同時,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25%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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