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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介服務能不能核準繳稅
2021-06-21 16:30
對中介服務能不能核準繳稅
對中介服務不可核準繳稅。
我國稅務質監總局公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77號),要求財務會計、財務審計、資產報告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估價、工程預算、刑事辯護律師、價錢公證、公正組織、底層法律援助組織、商標代理、商標代理公司及其別的經濟發展公證類社會發展中介服務歸屬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要求的特殊經營者,不適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7月27日,我國稅務質監總局公布《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該通告第八條確立,提升中介服務稅務管理,對稅務師公司、會計公司、資產報告評估和房地產評估等公證類中介服務的稅款不可推行查賬征收。
在現階段諸多的中介服務中,因為絕大多數經營規模小、工作人員少,絕大多數中介服務依照查賬征收方法交納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如今對中介服務的企業所得稅征繳方法推行“一刀切”,對絕大多數中介服務毫無疑問會出現危害。將來,這種中介服務迫不得已聘請財會人員,提升成本核算,使自身做到查賬征收的規定。
核準變查帳,塞住稅款外流系統漏洞
對賬證不全的中介服務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用查賬征收方法,許多稅務行政機關在管理方法上通常是“一定了之”,只需中介服務按核準的金額納了稅,稅務行政機關非常少會對其具體利潤總額開展查驗。在這類情況下,一些中介服務通常根據組織機構將獲得的收益溶解到不一樣的企業,以降低應繳稅收入額。除此之外,伴隨著銷售市場的多樣化發展趨勢,各式各樣的中介服務陸續造成,有的沒經領域有權利單位準許、備案就開始營業,有的壓根就無固定不動場地,這種組織通常采用不做賬,或者有賬說沒賬,或建兩個賬等方式,避開、偷漏稅款,導致稅款外流。
中介服務的稅款征繳方法由查賬征收改成查賬征收,能夠推動中介服務制度建設,標準計算,進而加強對中介服務的稅收管理。對一部分中介服務在計算上采用憑京東白條領款,稅票費用報銷,超標獲取花費,合作伙伴“借”錢不還等技巧,稅務行政機關能夠根據賬證的審查評定,以塞住稅款外流系統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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