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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分析2009年法定節假日五個加班工資難題
2022-10-10 16:02
分析有關加班加點費的五個為何
為什么不可以簡單的說節日加班加點拿“四倍薪水”?
實例:陳先生是上海一家鑄造廠的老員工,十多年前便與企業簽署了沒有固定限期工作合同書,但薪水金額一直沒有書面形式承諾。陳先生現階段正常出勤的月薪水3500元。
今年元旦,他去企業加班加點。之后在一張報紙里看到有“元旦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員工應得到四倍薪水”這樣的說法。他想要,自已的日薪水:月薪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日數)=160.92元。即然元旦節這一天應拿“四倍薪水”,代表著當月除正常的薪水外,可此外領到加班工資482.76元。但企業人事部門對他說,“元旦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員工應得到四倍薪水”這樣的說法并有誤,她在元旦節的加班工資應是337.93元。
觀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勞動報酬。”原勞動部關于做好《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告強調:“但凡安排到法律規定假期節日的工作,應此外付給員工不少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自己鐘頭或日工資待遇300%薪水。”現實生活中,有些公司分配員工在規定假期日加班加點,僅付款“加班費”,而篩除了正常的薪水,這種行為毫無疑問是不正確的,應予以改正。
可是,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包含地區性的相關規定,都從來沒法律規定假期日加班加點需付款“四倍薪水”的說法。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原則就是:第一,勞動合同書有合同約定的,按不少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應工資待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標準的高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化的,按集體合同規范明確。第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應由用工單位和職工監事根據工資集體協商明確協議書。第三,用人公司與勞動者沒有任何合同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職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正常出勤的月的工資70%明確。除此之外,按上述標準計算出來的假日基數均不能低于當地所規定的最低工資規定。
案件中,陳先生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便是按實得的工資70%確立的。因此,簡單來說勞動者在法律規定假期日加班加點可拿“四倍薪水”是不合規的,乃至很容易產生欺詐,由于客觀事實上員工應得薪水其實比“四倍薪水”高,也其實比“四倍薪水”低,就按照要求開展描述較為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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