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與企業按期續簽 休滿病事假突遭辭退 被炒員工控告企業法律維權
2022-09-20 15:39
勞動合同到期半年之后,公司通知員工謝某續簽。謝某因事無法按期申請辦理續簽辦理手續,并且于之后補繳了病假條。三個多月后,謝某卻收到企業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函。謝某為維護合法權益,拿起了法律手段。經勞動爭議仲裁及二級法院審理,法院判決書被告人公司和謝某申請辦理續簽不少于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書;被告人企業按每月424元規范補領謝某2005年1月至3月的病假工資1272元。已過不惑之年的謝某自1999年起在當地一家燈具公司工作中。2003年彼此簽訂合同,約定合同限期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與此同時承諾合同到期,經雙方協商允許能夠續訂勞動合同。該合同期滿后,彼此未辦停止或續簽辦理手續。2004年10月,該燈具公司與一家勞動服務公司簽署《勞務派遣協議》,將人力資源授權委托該公司代理。同一年12月30日,該燈具公司通知函謝某于當月31日前在企業人力資源部按該企業分配與以上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貸款逾期仍未辦,后果很嚴重。后謝某因事無法按期申請辦理該辦理手續。2005年1月5日謝某因心慌氣短休病假,當天該燈具公司即給謝某傳出通知函,表明謝某在收到之前簽訂合同的通知后,一直無法執行簽署合同辦理手續,因此催促謝某執行簽訂合同辦理手續,不然,將無法繼續上班。自此,醫院門診2次為謝某出示休假證明,提議假期期內至同一年3月21日。 2005年1月21日,該燈具公司向謝某下達通知,稱謝某所提供診斷證明是自其未工作生效日十三天后交給企業的,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屬未經許可的假期,應自主負責任。同一年3月21日,該企業通知函謝某未工作即按曠工處理,經企業研究決定,按全自動解除勞動關系解決。因此,謝某向市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2005年3月25日,該仲裁委做出裁決書,裁定被訴公司和謝某申請辦理續訂勞動合同的辦理手續,續簽自申請辦理續簽生效日不少于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書;被訴企業按每月424元規范補領謝某2005年1月至3月的病假工資1272元。接到裁決書后,謝某及該企業均不服氣,謝某遂向法院起訴提出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斷該企業與其說續簽5年限勞動合同書需要支付入崗薪水。在對案件進行全方位案件審理后,法院認為,謝某與本燈具公司中間原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因彼此未辦停止或續簽合同書,所以可以評定彼此仍然存在確認勞動關系。謝某去醫院開具證明提議休病假期內,應享有病假待遇,即由單位依照不少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付款病假工資,謝某規定該企業付款入崗薪水之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對職工因曠職開除及其解除勞動合同,須是員工無端常常曠職經談話提醒失效、通過會議報告、征詢公會建議等程序,該企業現證據不足確認已執行以上程序流程,其僅向謝某下達通知,不符合規定的前提條件和流程,因而應予以撤消。根據《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要求:“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公司沒及時申請辦理停止或續期辦理手續,而產生確認勞動關系的視作用人公司允許續訂勞動合同。”從而,謝某規定與單位續訂勞動合同之要求應予支持,但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當事人雙方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前提下自行達成的滿意,應當由彼此商談,因而謝某要求和該企業簽署5年限勞動合同書之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后,該企業不服氣,提出上訴。市二中院案件審理后認為,原審裁定評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恰當,遂裁定駁回申訴,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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