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病假工資規定
2022-09-19 16:15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過程中,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 2、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到期才行。 3、請長病假職工在醫療期滿后,可從事原的工作,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醫療期滿后仍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所在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勞動鑒定聯合會參考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鑒定標準開展職業病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該撤出工作職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離休退休辦理手續,享有對應的離休退休工資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醫療補助費。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里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履行正常的勞動義務前提下,對其所屬單位付款最低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收取的住房和用人公司收取的伙食補貼,中班、晚班、持續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特殊工作環境與工作情況下的補貼,中國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社會保險福利。 5、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聯合會確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應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另外還應發放不少于六個月的工資醫療補助費。患大病和不治之癥還應提升醫療補助費,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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