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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假待遇都具體有哪些
2022-09-15 14:46
介紹: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一切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要停止運行診療時,公司必須根據員工個人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針對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休假歇息階段的工資核算,政府機構有關文件要求得十分細心,目的在于確保員工病休期內應得的福利。因而,中國政府部門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發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調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其相配套并同時期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用品發(95)83號)再一次下發了以上文件信息要求及實施辦法。文件規定的很細,有一些人事主管感覺執行起來很繁瑣。文中在這里給予簡述。
首先很明確的定義是,員工工資(嚴格來說應界定為“員工工資性收入”)為員工在通常情況下實得的工資70%。由此,員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薪水×70%÷20。92(天)”。
次之,病假工資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月)為基準區劃,再點員工連續工齡劃檔。實際計算方法為:員工生病假期在六個月內的病癥假期工資核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100%計發。
值得關注的是,持續假期期限內,如有國家法定假日或雙休日的,應給予去除。員工生病假期在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測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月薪收入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月薪收入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月薪收入60%計發。
應特別注意的是,生病停產6個月以上員工,如領到疾病救濟費小于本公司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照40%的標準計發,但是不能高過該員工月薪。
此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用品發(2000)14號文《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業支付員工病癥假期階段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規定的80%”(實際上,勞社部早就在1995年就已經有此要求,詳細勞部發(95)309號文第59款);而依照滬勞保用品綜發(1999)69號文《關于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規定提升為每個月423元/人”,由此可見,一切領到病癥福利金職工,其薪水最少不得低于423×80%=338。40元,并且,“應當由員工本人繳納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不可包含以內”,亦即企業應另個人行為病休員工交貨“四金”。
除此之外還須指出的是,不論在診療期限內或者已過去了醫療期,只需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就應當依據以上標準做事。自然,倘若公司有好于以上原則的要求,那就更反映“以民為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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