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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的數量如何確定,員工病事假有什么工資待遇?
2021-10-15 16:14
一、病假工資的數量如何確定
(一)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訂立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標淮高過勞動合同書承諾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用人公司與職工監事根據薪水團體商議明確,商議效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用人公司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的70%明確。
按上述標準測算的假日基數均不能少于當地要求的基本工資規范。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要求。
在明確基數后,還需要了解測算中的真分數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計薪日就是指國家規定的規章制度工作中日加法律規定請假日。
最先,在預估病假工資時,員工工資(嚴苛實際意義應該界定為“員工工資性收入”)為員工在正常的狀況下實得薪水的70%。由此,員工日薪水(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薪水×70%÷20.92(天)”。
次之,病假工資的測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規范區劃,再按員工連續工齡劃檔。實際測算方法為:員工生病請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式:連續工齡<2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四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70%計發;連續工齡≥四年且<六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80%計發;連續工齡≥六年且<八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90%計發;連續工齡≥八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100%計發。
特別注意的是,持續請假期限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歇息日,應予以去除。
員工生病請假在6個月之上的病癥救濟費測算:連續工齡<一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一年且<三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三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工資的60%計發。
還應特別注意的是,生病停產6個月之上的員工,如領到病癥救濟費小于本企業員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可以高過該員工月薪。此外,還應與此同時合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用品發(2000)14號文《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要求,“企業支付員工病癥請假的時候的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不可少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80%”。
二、員工病事假有什么工資待遇
針對員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休假歇息期內的工資核算,政府機構相關文檔要求得十分細心,目地是因為確保員工病休期內勞動所得的福利。因而,在我國政府部門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發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調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并當期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用品發(95)83號)再一次嚴格執行了以上文檔的要求及實施辦法。文檔要求得細細的,有一些人事主管感覺實行起來很繁瑣。文中在這里給予簡述。
最先要清晰的理念是,員工工資(嚴苛實際意義應該界定為“員工工資性收入”)為員工在正常的狀況下實得薪水的70%。由此,員工日薪水(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薪水×70%÷20。92(天)”。
次之,病假工資的測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規范區劃,再按員工連續工齡劃檔。實際測算方法為:員工生病請假在六個月內的病癥請假工資核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四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70%計發;連續工齡≥4 年且<六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80%計發;連續工齡≥六年且<八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90%計發;連續工齡≥8 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100%計發。
特別注意的是,持續請假期限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歇息日的,應予以去除。員工生病請假在六個月之上的病癥救濟費測算:連續工齡<一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一年且<三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三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工資的60%計發。
應特別注意的是,生病停產6個月之上的員工,如領到病癥救濟費小于本企業員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可以高過該員工月薪。
此外,還應與此同時合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用品發(2000)14號文《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0年4月1日起“企業支付員工病癥請假的時候的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不可少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 80%”(實際上,社會保障部早在1995年就已經有此要求,詳細勞部發(95)309號文第59款);而依照滬勞保用品綜發(1999)69號文《關于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要求:“從1999年7月1日起,當地企業員工基本工資規范提升為每個月423元/人”,由此可見,一切領到病癥福利金的員工,其薪水最少不可以小于423×80%=338。40元,并且,“應由員工本人繳費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不可包含以內”,亦即公司應另個人行為病休員工交貨“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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