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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事假期內涉嫌嚴重違紀能夠辭退嗎?
2022-09-15 14:44
外來人員牛某兩年多前被一家設備公司錄取,彼此簽署了勞動合同書,承諾牛某的薪水由基本工資、職務津貼、膳食補貼、全勤獎金等構成。由于牛某的工作中的工作崗位有時也會觸碰一些對人體健康有影響的有機溶劑,盡管企業提供了必須的安全防護,但他還是很在意自己的人體。上年10月初,牛某時感不適感,他馬上向單位領導請假去醫院看病。醫師診斷他身患傳染性疾病,務必住院。牛某通電話向單位領導安排了病事假之后開始住院,幾個星期后康復,執行醫囑在家休養。
上年11月初的一天,牛某到企業找到上級領導,稱它的病與在工作上觸碰有危害有機溶劑相關,要求公司擔負全部治療費。上級領導回絕了他的要求。幾天之后,牛某再度趕到工廠。那時候公司經理已經召開會議,牛某帶上易燃易爆品沖入了會議廳,要求公司先行支付治療費,并將易燃易爆品開啟威協主管。之后別人趕快攔截了牛某并警報。盡管易燃易爆品被取走,但牛某或是持續謾罵主管,及與主管出現了推搡,最后牛某與主管兩個人都受了輕傷。過后,經相關部門調整,公司給了牛某一筆錢作醫療費。幾天之后牛某就收到了企業的違法亂紀開除通知。
去年底,牛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付款病假工資,補交綜合性保險費用及其給與2009年、2010年養老補貼憑據,恢復勞動關系。
牛某訴稱:他于2008年年末進到該公司上班。2010年10月初,他因身體不舒服就診,被檢查身患傳染性疾病,被要求住院醫治。之而從事的工作系有毒有害工種,因而它的確診及醫藥費應當由企業擔負,但公司不愿擔負,因此這才手里拿著易燃易爆品去會議廳,發生爭執后企業才給其醫藥費。企業后來又以這有過激行為為理由把它辭退。在他看來造成矛盾,企業也應負責任。何況自己還在病事假期內,企業不可以消除自已的勞動合同書,因而規定仲裁委裁令集團公司付款2010年12月的病假工資,補交2010年10月至12月期內綜合性保險費用及其給與2009年、2010年老年補貼憑據;恢復勞動關系。牛某還提供病況檢查報告、出院記錄等證明其身體狀況。
企業編造謊言:牛某在工作期間綜合保險費用都已正常的交納至2010年11月,勞動關系解除之后不用擔負牛某的病假工資及綜合性保險費用。2009年、2010年的老年補貼憑據沒有在企業處。因牛某的過激行為性質惡劣,違背了管理制度,故企業以對其上級部門毆打,并嚴重威脅公司安全為理由,根據企業《管理規則》“獎罰”條文要求:“對上級部門及家屬或其它員工增加惡行或有重要污辱之個人行為者給予辭退”給與牛某辭退解決,從未有過不當之處。
仲裁結果
仲裁委案件審理后認為:工作的時候,企業依規為牛某支付了綜合性保險費用,故牛某生病入院醫療費用應當由社會保障基金擔負(門診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員工承擔)。牛某若生活困難必須企業幫助解決住院治療預交款等問題,亦應當通過就在方式向公司明確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處理,且不要采取偏激乃至違反規定的處理方法?,F因牛某的個人行為已嚴重危害別人生命安全,違背了國家規定,且符合公司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可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故企業以此為由消除其勞動合同書,未違背《勞動合同法》要求。由此,對牛某規定恢復勞動關系請求,不予支持。因彼此于2010年11月解除勞動關系,故企業已無付款牛某以后病假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義務,故對牛某要求公司付款2010年12月病假工資及補交2010年12月綜合保險費用請求,不予支持。2010年10月、11月,企業已經為牛某支付了綜合性保險費用,彼此對于此事已無異議。公司為牛某支付了2008年至2010年11月的外來從業者綜合性保險費用,員工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據,保險公司在用人公司為員工交納綜合性保險費用滿12個月之后向員工出示一份老年補貼憑據并把憑據送到至用人公司,故企業應幫助為牛某申請辦理老年補貼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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