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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假期不能按病事假解決
2022-09-15 14:45
[實例]:陳某六個月內總計假期3個多月,在其中心臟疾病休2個半月,懷孕打胎假期20天,后其企業認為她應享有的生病醫療期3個月已經超過了,確定消除與她的勞動合同書。
[剖析]:該單位的決策違背了《勞動法》有關女職工產假待遇的相關規定,是錯誤的。陳某可以從與用人單位商談解決不了的情形下,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求確定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決策失效。
在我國《勞動法》要求,員工生病,醫療期滿后,不可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公司能夠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可是,國家在女職工生育待遇中要求,不違反計劃生育前提下,女職工懷孕打胎的,依據醫生的建議,可給予一定的生育假;若生育假期滿,女職工因身體原因仍無法的工作,經醫生證明,其超出生育假待遇,按病事假解決。
因而,陳某因小產所休的20天假屬于生育假,企業不可以把他相當于病假待遇。因而,小產假期不能按照病事假解決,不能成為醫療期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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