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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仲裁的時效怎么計算
2022-09-07 16:29
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期間一年。但是,如果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支付加班費爭議,則不受上述一年時效的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就是說,在未離職的情況下提出支付加班費的申請,則不受一年時效限制,縱然是三年前的加班費仍然可以主張。 如果員工離職,則應當在離職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否則時效超過,以往所欠加班費都將一筆勾銷。這里存在的問題是,如果員工在離職后的一年內提出了仲裁,那么,他可以主張哪段期間的加班費?是提起仲裁之日起前推一年之內的加班費,還是以前所有的加班費?比如,員工工作3年,3年中都有加班而未付加班費,離職10個月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他可以主張離職前最后2個月的加班費還是整個三年中的加班費?目前尚無定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關于知識產權的三個司法解釋中均規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因此,勞動案件司法實踐中,支持提起仲裁日前推一年內的加班費的可能性較大。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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