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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與員工調休 能替代節假日日加班的工資嗎?
2022-09-06 15:45
[真正案件]
某外資公司要以生產制造出口商品為主體的企業。近些年,受亞洲金融風暴產生的影響,商品產銷量大幅度降低。企業因而迫不得已縮小生產制造,常常讓員工們放假回家。2004年十一國慶企業忽然收到海外一份訂單要求公司盡早供應。總經理歡呼雀躍,但是考慮到規定供貨期限十分焦慮不安,因此,他向整體員工公布:“國慶期間,全公司加班,達到目標然后按十一國慶日數分配調休。除十一國慶24小時加班加點之外,從今天起的三個月內,全公司每天加班兩小時,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達到目標后,集團將對比我國綜合計算工時體制的規范,給全體成員放假了,讓你們大家集中化歇息一段時間。”歷經一個多月沒有休息的連續運行后,一些員工因覺得疲憊而申請辦理周日歇息,與此同時認為國慶期間應付款加班費并非分配調休,但受到企業回絕,并卻被告知:周日私自休息者按曠工處理,與此同時扣取當月獎勵金。眾員工實在受不了這類要求,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給出了申請辦理,要求依規維護他的休息權和依規得到加班工資的權力。
[真正裁判員]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核查覺得,公司的作法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企業準時給員工放假了,就員工損失給予補償并按規定向員工付款國慶期間的加班費。
[權威專家觀點]
中國勞動法智庫網權威專家高峰期侓師剖析:本案主要包括的便是在推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現象中,關于公司是不是有權利直接把正常的工資制度改成綜合計算工時規章制度,及能不能以調休的方式去替代向職工付款節假日日加班費的責任義務?
我們講綜合運算工作規范,就是指符合規定條件下,經政府部門準許施行的是,必須以周、月、季、年等作為周期時間綜合運算上班時間的工時方式。其實質就是指用人單位生產與工作特點,員工工作時間不適合按日測算。
我們可以從我們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中了解綜合計算工時規章制度主要有以下特性:
1、必須政府部門政府機構審核。
2、應用領域有嚴格局限,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適用從業以下技術工種或是職位的工作人員: A、交通出行、鐵路線、電力、船運、航空公司、水產業等領域因其工作內容獨特,需持續工作職工;B、地質環境及資源勘探、工程建筑、產鹽、制糖業、旅游等受時節與自然條件的限制的企業的那一部分員工;C、受外在因素危害,生產任務不平衡的; D、因職工家庭距辦公地點很遠,選用集中化工作中、集中化休息的; E、推行輪流換班作業;能夠按時集中化分配歇息、假期的;F、別的合適推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職工。
3、計算周期不一樣,它并不是依照我們平常所講的日開展工作的時間計算,但更加需要遵循上班時間的相關規定。具體工時應同樣,換句話說其不管采取哪種計算周期,一定要和標準工時為載體,要符合日每日工作不超出8h,均值每星期工作不超出40鐘頭。例如北京市企業推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方法》第七條: 公司推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可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時間綜合運算上班時間,但是其均值日上班時間和均值周工作時間是與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同樣,即每日工作不超出8h,均值每星期工作不超出40鐘頭。
4、集中化工作中、歇息、彈力靈便
依據上述要求,假如公司因工作內容或生產制造特性,須經推行綜合計算工時或其它工資制度的,也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即可執行。企業內部沒有權利決定將標準工時規章制度變更為綜合計算工時或其它工資制度。本案,外資公司沒經勞動行政部門準許便私自推行綜合計算工時規章制度,是違背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
此外,外資公司規定整體員工在國慶期間加班加點后只分配調休但不付款加班費的處理方式也是不正確的。
十一國慶是國家的規定假期日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這一點,我在前面的案件中早已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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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經用人公司核準的加班加點是不是可以要求付款加班加點
調休或是加班費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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