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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節加班加點能否用調休替代加班費?
2022-09-02 16:33
新年伊始, 咨詢電話收到很多春節加班的有關資詢。在其中,王先生撥打電話了解:他所屬的企業歸屬于文藝表演類企業,因而7天的春節假期王先生只休息一天,如今企業分配其調休以替代付款加班工資,但王先生提出異議,在他看來,依據國家規定春節假期分配員工加班的,企業理應付款其加班工資,但他卻則有權利回絕調休的需求。王先生遂向大家資詢此問題。
上海市 負責人、 網負責人陸敬波回應:
王先生所屬單位的調休分配理應說成有悖法律的規定,但王先生的需求也并不是徹底穩妥。春節假期分配員工加班加點,是理應調休或是付款加班工資,大家可以參考《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去執行。
《條例》第十三條明確了用人公司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一 分配勞動者在日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鐘頭工資待遇的150%支付工資;二 分配勞動者在歇息日工作中,又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200%支付工資;三 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假期節日的工作,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300%支付工資。
依據上述要求我們能發覺,當用人公司和員工無法就加班加點賠償方法達成一致時,只會在歇息日分配員工的工作,用人公司才可以以分配調休的形式取代付款加班工資。但在一般工作中日和法律規定工作中日分配加班的,用人公司則只有選用付款加班工資的形式而無法挑選調休。
對于王先生問題,新春佳節假期七天中初一、初二和初三屬法定假日,只有選用付款300%加班工資的形式賠償;而初四到初七歸屬于歇息日的變化,因而用人公司能夠分配調休。
勞動法律對在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加班的情況嚴禁選用調休是有之價值的,法定節假日有別于雙休日日,其義更在于舉國同慶,因此即便實施了調休,也無法挽回員工精神文化生活損失。但不管怎樣,員工休息的權利和規定享有加班工資的權力都受到了法律認可,用人公司切勿隨便更換,違反規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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