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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不該包含加班工資
2022-09-02 16:27
問:我還在物流公司工作中。盡管企業允許大家每月能夠休息兩天,但我從來沒有提出過歇息,惦記著能夠多一些收益。可月底領工資時,企業只發給我550元。我問為什么僅有這么少,主管覺得我和部門簽署合同所規定的每月薪資收入是按照北京市的最低工資規定實行,北京市的最低工資規定是495元,看著我日夜奮戰艱辛,才給我550元。請問一下加班的薪水應不應算在最低工資標準里邊?
答:針對最低工資規定的內涵,原勞社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理解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履行正常的勞動義務前提下,對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高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包含標準工資和獎勵金、補貼、補助,但是不包含加班加點工資、獨特工作情況下的補貼、國家規定社保和福利工資待遇。
從2004年1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資規定每月為495元。從外表來說,企業給該員工發550元,并沒有違規。但依據上述法規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對加班費要求:“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員工加班費: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依照不少于鐘頭基數的150%付款加班費;
(二)在休息天的工作,理應分配其同樣的時間調休,無法布置調休的,根據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200%付款加班費;
(三)在法定休假日的工作,理應按照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300%付款加班費。
因而,只需該員工為用人公司帶來了正常勞動,用人公司依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及集體合同、工作合同約定或是本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扣減員工薪水,扣減后的余額不能低于北京最低工資規定。現在把該單位需給該員工的加班費去除后,其所付薪水已顯著小于北京最低工資規定。
因此該員工有權要求集團將加班費等法規規定去除各類收益獨立整理出來后,按照規定支付工資最少495元,假如企業不愿意,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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