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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包括加班費”或“月薪”制的條款實效性
2022-09-01 17:10
此條信息內容由汪文峰侓師給予。
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合同約定的薪水中標明“已包括加班費”或推行“月薪”制的,在一般情況下,該承諾工資待遇應視作合理。這時職工的基本上基本工資按以下方式明確:
1、承諾工作中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在36鐘頭以下的,基本工資=承諾薪水÷(21.75×8個小時 承諾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時數×150%或200%);
2、承諾工作中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在36鐘頭之外的,基本工資=承諾薪水÷(21.75×8個小時 36鐘頭×150%或200%);
3、如超出法定工作時間包括了正常運轉日及歇息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能區分的,則員工超出法定工作時間里可一半按正常工作中日延長工作時間規范測算,一半按歇息日上班時間標準的測算。
員工每月承諾超出法定工作時間超過36鐘頭一部分理應按照其基本上基本工資以法律的規定規范測算加班費。
如以上方式算出職工的標準工資小于法律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則其承諾為失效。員工薪水要以最低工資規定為標準工資,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為加班時間,加班費以最低工資規定按法律法規規范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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