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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這般分配晚班工作
2022-09-01 17:04
「實例」
某系某針織廠已婚女員工,2000年初懷孕,經合同書醫院產科于8月簽發的查驗結果證明:張某已懷孕七個月,提議終止晚班工作,而且在作業期限內分配正中間歇息,以免造成胎寶寶和孕婦身心健康。張某憑醫院體檢證實,向廠勞資科規定終止分配每三天一次的晚班工作,并容許操作過程中半途轉崗歇息,勞資科現場回絕,明確提出要不再次值夜班,要不扣發工資、獎勵金。張某遂以自己身體確實受不了為理由向有關勞動監察中隊檢舉。勞動監察中隊收到檢舉后,馬上與針織廠勞資科責任人聯絡,向宣傳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針織廠勞資科隨后向張某致歉,允許終止分配其晚班工作并組織其每日工作期限內歇息一小時。
「分析」
本案中某針織廠勞資科最初確定違背了女工獨特勞動防護要求,觸犯張某的合法權利。為了保護女工的勞動權利與在社會勞動里的健康安全,我國設立了女工獨特勞動保護制度,關鍵避免崗位有害因素對女工的健康與生殖系統功能的不利影響,維護女職工健康并且能夠繁殖健康的生活下一代。對于本案中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有如下維護要求:《勞動法》第61條的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女工,不能分配其延長工作時間和晚班工作”;《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指揮)第7條的規定:孕期7個月左右(含7月)職工,……,在工作期限內理應分配一定的休息日。懷孕女員工,在工作時長中進行孕期檢查,理應算是工作時長。“與此同時《勞動法》第95條的規定:”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對女工和童工保護的要求,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改,處以罰款;對女工或是童工造成危害的,理應承擔連帶責任。“某針織廠在經勞動監察中隊主題教育后積極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做法就是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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