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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加點最好是讓領導簽字
2022-08-31 16:06
張先生是某單位職工。工作上,張先生有時候加班加點,但企業對一些加班加點不認同。因而,沒付加班工資。因此,張先生告到勞動爭議仲裁。
用人公司論文答辯說,部門的加班制度中要求,除非是通過加班申請,而且得到準許,不然沒有加班費。
監察委員會依據用人單位論文答辯,一部分支持了員工加班工資認為,對此外一部分被稱之為并沒有核準的加班加點,員工認為加班工資,不予支持。
侓師覺得:加班加點要以考勤管理為標準,或是要以準許加班加點為標準,用人公司應當事前對于此事作出規定。假如是員工自身早來晚走,并不是領導要求的加班加點,在規章制度中能夠要求不因加班加點測算。假如是領導要求的,領導干部應當積極出單確定,不然員工會以為領導干部早已說加班了,用不著自身提交了。并沒有申請辦理核準的加班加點,讓員工質證是有一定難度的,往往會有“說不清楚”時。并且加班工資的追償還有60天時效性限制,員工權益難以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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