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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最新政策:企業瞞報加班加點直接證據應承擔責任
2022-08-30 16:09
光明網
新聞通稿 昨日,最高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法律條文)。法律條文稱,針對員工向用人公司追償加班工資案子,員工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假如員工有證據證明用人公司把握直接證據,用人公司未提供,由單位擔負不好不良影響。
最高法院辦公廳副主任、發言人孫軍工詳細介紹,經歷了兩年半的時間調查論述、擬定改動和征詢建議,最終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探討根據該法律條文。法律條文的條款盡管有且只有18條,但是其蘊涵具體內容卻十分豐富。
法律條文除關鍵談及追償加班工資案子的質證難題外,還規范了現行法律非明文規定的其他一些勞務糾紛案的解決,定義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明文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等。
孫軍工表露,全國法院2008年一審勞動爭議案件收案29.55千件,較2007年提高95.3%;2009年收案31.86千件,同比增加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千件。
■ 講解
企業和員工須平等協商加班加點
法律條文:員工認為加班工資的,應該就加班加點事實的存有擔負證明責任。如員工有證據證明用人公司把握加班加點客觀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公司未提供的,由單位擔負不好不良影響。
講解(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最高法院辦公廳副主任、發言人孫軍工)現行法律對追償加班工資的案子質證并沒明文規定。在類似案件中,一般員工質證都很困難,用人公司一般不會主動取出直接證據。該法律條文實際是用法律制裁催促用人公司取出事實證據,維護保養職工的利益。與此同時,法律條文并沒趨向員工,用人公司質證前提條件是員工有證據能證明用人公司把握加班加點客觀事實存在的證據,這對某些員工有意為難用人單位個人行為也具有抵制功效。
針對加班加點個人行為,最高法院覺得企業經營也是有淡季旺季差別,企業和員工根據平等協商,能夠加班加點。用人公司讓員工上班應付款加班工資,可是加班加點可以從職工的身體狀況考慮到,不可以過度,不可以逼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
無證照企業可列入訴訟當事人
法律條文:員工與未申請營業執照、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是運營屆滿仍再次運營的用人公司產生異議的,應該將用人公司或其投資人列入被告方。
未申請營業執照、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是運營屆滿仍再次運營的用人公司,以掛證等形式使用其他人企業營業執照運營的,應該將用人公司和企業營業執照借款方列入被告方。
講解(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最高法院辦公廳副主任、發言人孫軍工)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環境下,用人單位種類繁雜、多種形式,乃至良莠不齊、行為主體未知。在實際異議案件中,通常出現一些用人單位未申請營業執照、運營屆滿甚至以掛證方法使用其他人企業營業執照運營,員工和產生勞務糾紛后,用人公司相互推諉或桃之夭夭,讓員工深陷法律維權窘境。
該法律條文確定了在各種前提下人民法院鼓勵的職工的起訴目標,從法律上防止了這類情況的產生。讓一些妄圖通過這種方式躲避刑事追究,鉆法律空子的舉動不容易成功。
■ 網絡熱點回復
飯卡抵薪水需員工自行
飯卡、貨品抵薪水,金額需相同,最高法院不反對
近日有媒體報道,武漢市一些建筑施工發生用飯卡抵稅的工資作法。有些施工人員除開每個月領到400至1000元左右的飯卡、“錢票”外,每月只有固定不動領到幾百塊現金。對于這類以飯卡抵的工資作法,施工工地老總稱這是一種借支。
昨日,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從此表明,假如員工根據平等協商,自行用飯卡、乃至貨品來質押薪水,并且與工資報酬金額相同,最高法院對于此事不持否定意見。那如果并不是員工的自行個人行為,必須質證,人民法院應當對員工的需求予以支持。
版本采寫/本報訊記者 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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