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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獲勝加班加點糾紛案
2022-08-30 16:10
東莞法院橫瀝法院日前開庭審判了一宗因用人公司并沒有付款員工國慶休假日薪水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并復庭做出一審判決,員工贏得了按標準工資的300%收取的法律規定假期日工作中工資報酬,及其按薪水200%收取的周六工作中工資報酬。
上年6月底,魏某擔任出任東莞市某電器廠的生產技術部場長,該電器廠是一家注冊香港公司建在橫瀝鎮的“三來一補”型企業,魏某在試用期間的月薪為人民幣6000元。上年國慶節期間,魏某依據廠家的需求繼續上班,并沒假期。加上平常工作忙碌,魏某每天的工作時長都是在8個小時以上。2003年11月28日,廠家以魏某在工廠生產管理、創新方面無法達到要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書。魏某在領到薪水之后發現,廠家在試用期間根本就沒有根據國家要求付款假期日薪酬。
因此,魏某在去年年底向東莞勞動爭議仲裁庭明確提出投訴,要求廠家付款在自己法定假日及其周六的工作勞動所得薪酬9000多元化。但仲裁庭以超出仲裁時效為理由駁回了魏某請求,以后魏某又把廠家告到了法庭。
東莞法院橫瀝法院審判長案件審理后認為,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是中國的法律規定假期日,用人公司應當依法給與員工假期,不然應按照不少于的工資300%測算工資報酬賠償。此外,若每星期工作中6天,每天工作8鐘頭,星期六工作中應視作日夜奮戰,并應征入伍得員工允許,且付款加班費,加班費應按照不少于的工資200%測算。因而裁定廠家付款魏某在假期工作的勞動收入總共959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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