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私了之后又申請辦理工傷賠付行嗎
2022-08-30 16:24
一、私了之后又申請辦理工傷賠付行嗎
1、私了能夠申請工傷認定,工傷私了不是符合標準。
2、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員工產生事故傷害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照此條第一款規定須經省部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工傷鑒定的事宜,依據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用人公司未能此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遞交工傷認定申請,在這段時間產生合乎本條例所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該用人公司壓力。
二、工傷賠付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1、工傷事故爆發后,假如用人公司既未向主管機構匯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認定工傷,在這樣的情況下的協議書是毫無意義的。因為該個人行為屬隱瞞不報,逃離了工作監督機構監管的,最后破壞國家勞動安全規章制度,也嚴重損害職工的身心健康支配權,違背了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該協議書自始無效。
國家建立安全事故與處理規章制度,省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相關部門和用人公司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和職工的職業危害情況完成統計分析、匯報與處理。該法律條文要求用人公司看待工傷事故的行為標準是“理應……開展統計分析、匯報與處理”是強制性。
員工產生事故傷害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診斷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律條文一樣標準用人公司行為標準是“理應……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屬強制性規定。
2、工傷事故爆發后,假如用人公司及時與行政管理部門匯報,并運行工傷認定程序。這樣的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用的,由于勞動合同法授予用人公司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力,這類權利的履行要在遵循國防安全勞動制度前提下完成。
用人公司與勞動者產生工作安全事故,被告方應當依法申請調解、訴訟,還可以協商處理。只需彼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具體內容又真實存在,在用人公司匯報主管機構前提下,工傷私了協議書是合法的。
3、工傷事故爆發后,假如用人公司及時與行政管理部門匯報,并運行工傷認定程序,這樣的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假如賠償費用小于法律規定工傷待遇標準化的,此協議書是能夠申請變更或撤消的;申請變更或注銷前協議書是有用的。
一樣一份工傷私了協議書,有可能出現合理、失效、可變更或撤消三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定性為合理或失效。
提議員工受傷了以后,不要直接接納部門的私了賠償協議,反而是規定先進行工傷鑒定,合乎工傷事故要求的爭取賠付,要不然接納私了又要求工傷賠付會非常麻煩。我希望未盡事宜能對你有一定的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的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去資詢知名律師。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