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員工回絕違法加班加點 用人公司沒有權利懲罰
2022-08-30 16:10
由來: 中工網——《勞動午報》
鄧萍于2010年5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一份歷時兩年的勞動合同書。下月,公司為進行股票大單業務流程,規定員工每日加班加點4鐘頭,周日不休息,艱苦奮斗100天。7月3日,鄧萍因身體不舒服拒絕加班,企業遂以鄧萍不服從安排為理由,確定單方解除與鄧萍的勞動合同書。因鄧萍不服氣成的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覺得企業做法就是不正確的,遂裁定撤銷了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決策。
最先,企業的加班加點規定違反規定。《勞動法》第38、41條各自要求:“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一周最少歇息1日。”“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但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而企業的加班加點確定嚴重違反了上述情況要求。
次之,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不會受到《勞動法》第38、41條限定的情況僅限:(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使人們健康安全與國家錢財遭受嚴重危害,必須應急處理;(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的;(三)務必運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開展設備維護、保養……本案中,公司為了個人利益規定員工加班加點顯著沒有在其列。
再度,就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合同法》第39、40條早已作出了詳細要求。由于違法加班加點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利,故員工給予回絕并沒有在要求當中。即公司以鄧萍拒絕加班解除勞動關系也是鑄成大錯,更是對鄧萍合法權利的再度損害,但該法第77條的規定:“員工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或是依規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訴訟。”(廖春梅)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