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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加班未給加班工資 員工憑工資單打贏官司
2022-08-26 15:22
工資單上沒有加班費一項,使法庭做出適用員工的裁定
員工加班加點后沒有得到加班工資,申請仲裁;當事人企業不服氣仲裁結果,勞務糾紛糾紛案打到人民法院。結論因企業無法提供員工出勤記錄,工資單中又沒有關加班工資記錄,但是最終憑著員工出示的工資單,人民法院支持了員工規定付款加班工資的主張。
異議:超時加班未給加班工資
群眾喬某2006年10月12日到沈陽市某健身中心工作中,出任桑拿浴部主任,平均月工資1223元。2008年3月31日,喬某與健身中心解除勞動合同,健身中心付給喬某經濟補償1550元,但未付款加班工資。喬某覺得,她按時上班,均值每個月加班加點14.4天,企業應付款她加班費。
因為雙方對加班費的給付標準及金額拒絕調解,2008年5月12日,喬某向沈陽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健身中心另需付款喬某經濟補償535元,加班工資16891.2元。訴訟后,健身中心不服氣,于2008年8月19日起訴到法院。
員工:工資單加班工資一項空缺
健身中心訴稱,該單位從事的是服務性行業,任務量和上班時間富有彈性。因而,健身中心招騁時依據運營必須提前與喬某商談,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做為固定不動薪水構成部分,支出時一并支付,且不實際做出區劃。換句話說,健身中心付給喬某的職工薪酬中已包括了延長工作時間薪水。因而,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喬某覺得,健身中心出具給她的工資單確立表明,各種各樣酬勞中加班工資一項為空缺,這足以證明企業支付工資中并不包括加班工資。
裁定:企業付款加班工資余萬元
法院審理覺得,喬某于2008年3月31日與健身中心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于2008年5月12日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彼此勞務糾紛產生之時應是2008年3月31日,因而喬某申請勞動仲裁時并沒有超出60日仲裁時效。因為健身中心未提供喬某出勤記錄,故針對喬某明確提出均值每個月加班加點14.4天的主張,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健身中心所提供的工資條里沒有有關加班工資記錄,健身中心覺得已發放薪水其中包含加班工資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西區法院判決書健身中心給付喬某經濟補償535元、加班工資14973.56元(1223.33元÷30天×14.4天×150%×17月)。
(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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