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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給代通知金嗎
2022-08-22 16:38
一、主動辭職給代通知金嗎
1、員工主動離職一般是并沒有代通知金的。
2、付款代通知金情況包含: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從業原工作中;員工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需依據的客觀條件存在重大轉變,導致工作合同無法履行。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告員工個人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一)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需依據的客觀條件存在重大轉變,導致工作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商議,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
二、代通知金是否要繳稅
1.代通知金歸屬于薪資收入,應按照個稅征收率繳稅。
2.根據國家要求,選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解除勞動關系的,其超額付款薪水理應按照該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待遇明確。在用人公司依規解除勞動關系時,能用多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并不是30天薪資)替代這一提前告知期,主要目的是賠償勞動者在下崗時再次求職工作所花費的時間的利益。但如果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舉動不合法,則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勞動關系的決策被撤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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