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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春節工作沒給三倍工資違法嗎
2022-08-17 16:25
一、過春節工作沒給三倍工資違法嗎
1、違反規定。勞動者在過年時工作,要是在國家法定假日,則企業沒給三倍工資違反規定;要是在休息天且沒有調休的,則最少要為雙倍工資。春節的國家法定假日是陰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法律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 整體中國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春,放假了1天(1月1日);
(二)新春佳節,放假了3天(陰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時節,放假了1天(陰歷清明節當天);
(四)五一勞動節,放假了1天(5月1日);
(五)端午,放假了1天(陰歷端午節當天);
(七)十一國慶,放假了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能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布置員工工作的,付款不少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針對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都有什么
1、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
2、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到期才行。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勞動鑒定聯合會參考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鑒定標準開展職業病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該撤出工作職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離休退休辦理手續,享有對應的離休退休工資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醫療補助費。
4、“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前提下,由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低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公司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晚班、持續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下的補貼,中國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社會保險福利。
5、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聯合會確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應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還應發放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大病和不治之癥的還應提升醫療補助費,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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