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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勞動合同法病假工資規定
2022-08-16 16:02
病事假在勞動法律法規上稱之為“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運行看病歇息不可解除勞動關系的期限。
第一、勞動合同法病假工資規定:
1、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
2、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到期才行。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勞動鑒定聯合會參考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鑒定標準開展職業病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該撤出工作職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離休退休辦理手續,享有對應的離休退休工資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醫療補助費。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里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前提下,由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低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公司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晚班、持續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下的補貼,中國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社會保險福利。
5、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聯合會確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應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還應發放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大病和不治之癥的還應提升醫療補助費,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短期內病假工資計算數量:
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明確:
(一)勞動合同書有約定的,按不少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應工資待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標準的高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監事根據工資集體協商明確,商議結論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用人公司與勞動者沒有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職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明確。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病假工資數量,均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規定。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病假工資計算公式計算: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對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指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對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指數
勞社部文檔《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事假休息的時間有如下要求:
第三條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要停止運行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給與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具體參加工作時間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具體參加工作時間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員工生病,診療期限內停產醫治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意10年,按本人工資的70%發送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意20年,按本人工資的80%發送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意30年,按本人工資的90%發送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以及以上,按本人工資的95%發送給。
經濟收益好的公司,可以從以上規范的前提下上調5%。經濟收益差,難以實現以上標準的公司,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稍微下幅。下幅比例一般不超過每個級別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出5%的,需報所屬縣區(自治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準許。
第五條員工生病,診療期限內停產醫治在6個月以上,其病假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意10年,按本人工資的60%發送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意20年,按本人工資的65%發送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以及以上,按本人工資的70%發送給。
第六條原系全國勞模、省(部)級勞模及其軍隊軍之上企業曾授于抗日英雄或曾立功受獎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員工,在病事假期內,薪水照發。
第七條員工生病,在醫療期限內停產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80%。
第八條員工生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限內醫療終結不可以恢復工作的,經縣之上勞動鑒定聯合會評定,歸屬于徹底喪勞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離休、退休或一次性解決;歸屬于絕大多數或者部分喪勞的,醫療期滿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徇私舞弊,開假證實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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